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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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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处:未知责任编辑:admin点击:未知-发表时间:2014-07-25 21:04
  【案例索引】
  
  一审: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06)新民一初字第2909号(2006年12月13日)
  
  二审: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乌中民一终字第908号(2007年7月9日)
  
  【案情】
  
  原告:孙永青。
  
  被告:胡有磊。
  
  被告:乌鲁木齐顺昊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简称顺昊翔公司。
  
  被告:李新军。
  
  被告:乌鲁木齐商弘贸易有限公司(简称商弘公司)。
  
  新市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5月28日3时许,原告孙永青找被告胡有磊帮忙办事,在与其吃饭喝酒后,乘坐被告胡有磊驾驶的新AE7482号小客车。被告胡有磊醉酒驾驶该车沿本市阿勒泰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喀什西路与阿勒泰路T型路口时,碰撞由东向南左拐弯、被告李新军驾驶的新A33621号大货车,致被告胡有磊及其车上乘客朱保东和原告受伤、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原告经法医鉴定为重伤。公安交警部门做出事故认定:被告胡有磊、李新军在此次事故中负同等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损伤经伤残评定:头部损伤致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智商数68,伤残等级为八级;面部疤痕伤残等级为十级;颅骨缺损伤残等级为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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